法法衔接20讲之五
准确把握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 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监察法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等法定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还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纳量刑建议等。刑事诉讼法还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策部署,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经验,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这对于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的是各类刑事案件。监察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的是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目的是鼓励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涉案人员犯罪后改过自新、将功折罪,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争取宽大处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也有利于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河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艾文礼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因其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依法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并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艾文礼等人主动投案的实例,给一些走上职务犯罪歧途的公职人员带来强烈冲击,促使他们选择了自首的正确出路。实践证明,党中央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策部署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准确把握并贯彻落实好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先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党中央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这项法律制度的政治方向、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既要严格遵循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标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又要逐条逐项吃透弄懂,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的规范适用。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在证据把握、法律适用、工作衔接等方面凝聚更多共识,合力破解改革难题。
法法衔接20讲之六
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调查职责
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起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对于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根据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调查职责,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起诉职责,能够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明确是高效配合的前提。宪法规定,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方面的职责。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体现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的定位。监察机关调查后,认为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负责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工作。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是连接监察调查和法院审判的中间环节。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经过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反腐败工作各环节必须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宪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一方面,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协作配合。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和检察机关开展审查起诉工作,都要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要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与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就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提出书面意见,促进监察机关规范行使调查权。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通过审查起诉工作,对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检察机关认为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不起诉的情形的,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日前,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炜涉嫌受贿一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7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鲁炜涉嫌受贿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密切配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稳步提升,用实际行动将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
法法衔接20讲之七
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与
刑事审判证据标准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
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赋予了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据此,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收集的证据不再需要进行转换,减少了工作环节,有利于实现审查调查与司法程序之间顺畅高效对接,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证据确实、充分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还对证据的概念、种类、证明标准、审查运用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作了详细规定。为确保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监察机关应当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既要求证据本身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也要求取证程序正规合法。如果取证程序有瑕疵,即使取得的证据内容没有问题,也会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不仅要注重实体要件,还要注重程序要件。监察法专门设置监察程序一章,紧扣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和程序,对线索受理与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作出处置等关键环节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调查措施使用要求,规定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对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监察机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实践者和推动者,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要围绕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完善制度机制,细化各项措施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严格把关,防止调查权被滥用。要强化证据意识,决定初核和立案调查等都要有一定的证据作为依据,不能凭主观臆断或者个人偏好随意决策。在调查工作中,要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材料,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避免出现非法证据被排除的情况。监察机关内部的审理工作要切实担起责任,对移送审理的案件该退就退、该补先补、严格把关,确保移送给检察机关的是“成品”。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在法法衔接中的作用,统筹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用严密的证据链条锁定犯罪事实,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
法法衔接20讲之八
依法协调监察指定管辖和检察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摘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摘录:
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监察法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这一规定确立了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制度。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上级监察机关将自己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比如,某省监委将其管辖的一项调查工作,指定该省某市监委管辖;二是上级监察机关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自己所辖的其他监察机关管辖,比如,某省监委将该省甲市监委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该省乙市监委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指定管辖,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细化了检察机关指定管辖制度。
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制度,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同时也能够增强工作灵活性。进行指定管辖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在指定时上级监察机关要予以通盘考虑。比如,上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比较饱满,而下级监察机关的人员和能力又足以承担移交给其办理的监察事项,为尽快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上级监察机关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自己所辖的其他监察机关管辖。这一般适用于地域管辖不明的监察事项,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不适宜或者不能办理某监察事项的情况。比如,为了排除干扰,上级监察机关可以指定下级监察机关将某监察事项交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办理,以保证监察事项能够得到正确、及时处理。
调查终结后,职务犯罪案件一般由承担调查工作的监察机关移送本级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审查起诉工作需要指定管辖的,一般由监察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协调,对案件管辖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四川省广安市委原副书记严春风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四川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严春风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实践中,指定管辖要综合考量办案力量、办案场所以及交通等各方面因素,全面把握下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指定合适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管辖。指定管辖要以相关法律为依据,确保移送审查起诉环节衔接顺畅,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