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卫健委、省疾控局《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及潍坊市卫健委《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了本《办法》,请各医药代表企业和医院相关科室严格执行。
《办法》中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试剂及其他医疗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代理机构从事医药代表事务的工作人员。
一、登记备案
1.年度申报:各医药代表须于每年4月1日前向医院提交并完成登记备案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禁止在医院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2.备案材料:
(1)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3)加盖企业公章的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
(4)《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3.备案途径:备案工作尽量采用线下的方式,对确有难度的也可线上备案,由各医药代表将上述备案材料的扫描电子版形成压缩文件,发送至各职能科室邮箱(药剂科:wfeycg@126.com ;医学装备部:wfeyyxzbb@163.com ;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wfeywcb@163.com),发送的文件名称应为“XX医药代表备案材料”。
二、预约登记
1.经医院审批备案的医药代表,来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前必须进行预约登记,请提前5天扫码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二维码见文末)。对未备案和未提前预约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
2.配送药品、设备、耗材,领取及提交合同,提交验收及维修相关材料等工作无需预约,对账、维保、计量以及临床试验项目人员无需预约。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酌情安排。
三、审批接待
1.收到医药代表预约信息后,各职能科室根据“三定三有”原则,合理安排接待事宜。
2.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药剂科: 每周二、周三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0536-8210029;
医学装备部:每周二下午2:00-4:00,
联系电话0536-8214262;
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 每周二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0536-8215191。
3.接待地点:各职能科室办公室,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地点则另行通知。
4.接待人员:各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及相关科室人员,接待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允许单人接待。必要时邀请医院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5.医药代表不得私自对接临床医生和耗材、设备使用科室人员,确需见面对接须由职能科室安排,并由科室工作人员陪同。对医药代表擅自进入诊室、病房等区域开展对接工作,医院工作人员应及时拒绝和制止。
6.医院工作人员严禁接受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收取或接受医药代表的回扣、吃请、贵重礼品、安排旅游等。严禁私自向医药代表提供相关产品在医院的使用量等信息。严禁直接接受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给予的讲课费。
四、监督管理
1、医药代表违反《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和上述要求的,医院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给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医院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由医院和上级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依纪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附件:1.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
2.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3.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二维码
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
2025年3月14日
附件1.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docx
附件2 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docx
附件3.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二维码.docx